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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2、实事求是,分清是非,秉公处理;

3、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4、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5、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主要指:信访人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对学校所辖范围涉及下列情况的检举、申诉、意见、建议:
    1.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
  2.学校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3.党员、党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议的申诉;
  4.涉及党纪、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对学校及各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的一般工作程序是: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 --→信访件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情况汇报--→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第五条  办信与接访。
   (一)办理来信的基本要求
    1、拆阅来信。拆封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注明。
    2、详细阅信。分析其所反映问题的可靠程度或参考价值,考虑处理意见、应受理或转办的部门。
    3、认真登记。按照纪检、监察信访登记簿要求,将来信日期、来信性质、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进行登记,以便查找和统计。对上级或者其他部门批转或移送的信件,还应登记批转或移送的单位或人员。信访件转出时间和转往单位,要有记载和签收。同一内容的重复信访,要在登记栏内注明重复信访时间、次数和新的补充情况。
    4、妥善处理。根据来信内容,按登记情况分类,送领导阅批,归口分别处理。
   (二)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应当态度和蔼、热情诚恳 。
    2、认真记录。由二名工作人员共同听取来访人员陈述,了解来访人员的目的、要求以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如多位人员同时来访同一事件,要确定主访人员,并听其陈述。
     接访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并详细记录。来访记录应交来访者阅看,并签字或盖章。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应与来访记录合订。对来访者及其来访材料应严格保密。

3.恰当处置。根据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依据法律、政策和职责以及工作程序,耐心细致予以解答;

(1)对已有明文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政策规定解决;

(2)对目前尚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对信访者讲清道理,做好疏导工作;

(3)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要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稳定情绪,并劝其返回;
   (4)对无政策、法规依据无法解决的问题,不能办到的事,要给予明确答复;

(5)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

(6)对来访人员要求领导接待的,请其讲明情况,等候通知,另行安排,以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举报电话接待的基本要求
    1、接听来电人员要询问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做好《举报电话记录》。
    2、在记录首页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3、如来电反映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范围,则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根据来信来访提出的不同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

(一)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认真组织力量调查、落实、反馈。

(二)对反映重要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按领导批示处理。

(三)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按国家规定的处理申诉的办法进行。

(四)对承办和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应如期呈送调查结果,如遇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间处理的,应说明原因。

(五)对匿名信(包括电话)要认真分析,慎重对待。对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的可不予处理,留存备查;对反映线索不具体或属轻微违纪问题的,可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被举报人发出《信访通知书》,将举报的主要问题摘抄给举报人,让其对举报问题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答,或约请被举报人谈话,说清情况或问题;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有关事件主要情节、线索比较清楚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

(六)对联名信和集体来访要及时报告领导,迅速核实反映的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七)对重复信访要认真分析提出的问题。属于初次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而未做处理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线索,以便调查;属于已做处理,但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处理结果的到位;属于反映的问题学校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八)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受理范围的,应讲清理由,转办到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为尽快调查处理的信访件:
  1.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2.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4.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
    对由学校任命的处级干部的检举,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所在党组织配合;
  对一般党员及其他人员的检举由校纪委、监察处批转二级党委(总支)调查处理。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报校纪委、监察处立案调查。其他问题的处理,校纪委、监察处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九条  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是按信访件处理的职责,转送有关部门处理,转办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被检举单位。对实名举报者应不公开其姓名。

第十条  信访件的办结。

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领导说明情况。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处理。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学校二级党委(总支)、纪委和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对学校纪委、监察处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一般应在接到信访件之日起45日内报告结果和相关材料。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

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均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原件;上级纪检监察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二级单位党政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信访件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内容包括来信来访总数、信访问题类型及各类所占总数的百分比、办结率(本部门办的,以本部门为主的,转办的等),统计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信访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经核实,属于一般责任问题以及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一是通过诫勉谈话方式办理,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的措施;二是初查通报方式办理,经初查核实的主要问题,向所在单位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报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信访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信访件经研究报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要保护申诉人和信访者的民主权利, 正确对待来信来访,不得互相推诿,不得扣压和搁置不理,不得层层转办而层层不办,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有关人员扩散;对所有需要办理的信访件,应当负责到底,按期办结,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