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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廉政监督办法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根据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超标投标廉政情况年度检查和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如网络、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装饰等。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我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含两个环节:日常的自律和监察以及年终检查。

第三条  招标项目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各招标项目负责人既要负责组织招标活动,又是招标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负责人。

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9月青海省第10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青政办(2004)75号)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56号令)

第五条  校纪委对开标和评标过程实施监察。组织招标的单位应将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地点事先告知校纪委,校纪委视情况派人监察开标和评标过程。

第六条  招标材料要及时归档。每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结束后,组织招标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归档材料应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邀请名单、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始记录(包括各位评委的评分表)、评标报告、中标结果。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或纪要也应附在归档材料中。

第七条  组织招标单位发现违纪情况应及时报告。组织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发现有不符合法规的情况和领导干部违纪的情况,应及时向校纪委报告,以便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年终检查包括组织招标单位的自查和纪委复查。

第九条  组织招标单位对本年度所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应进行年终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有无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各种名义规避招标;

2、招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活动有无受到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上级部门)人员的插手和干预。

5、招标活动结束后有无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6、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有无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其它协议。

第十条  组织招标单位自查结束后,对每个招标项目填写《青海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廉政自查表》,有前条所列情况的另写书面报告。自查表和书面报告一并送到学校纪委。

第十一条 各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将有无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作为每年廉洁从政述职报告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对各组织招标单位的自查结果,校纪委将采用调阅归档材料、开座谈会等形式抽取若干项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活动的廉政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