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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民主监督, 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从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以及离退休教职工中聘请。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愿意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由各院党委(直属党总支)及各民主党派推荐,由校纪委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核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布于众。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我校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办事,发现和检举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2、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和校党委指示、决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3、收集党内外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纪委及时反映。并负责反馈学校及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起到桥梁作用,协助学校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促进党群关系,增强团结。

4、注意发现廉政勤政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协助组织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并向校党委、纪委推荐予以表扬或表彰。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1、有权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实事求是地向校纪委反映,纪委应给予保护和支持。

2、受学校纪委委托有权了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核实。

3、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理论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

5、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和支持。对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个人或单位,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6、有权参加有关监督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等文件的学习。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1、要以宪法、法律、《党章》、《准则》及其他党和国家的纪律、法规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反映情况。

2、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为维护党纪、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努力地工作。

3、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及时将群众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4、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按组织系统反映,要给予保密,不得任意进行扩散,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八条  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使他们能“知情”,以便监督。

2、要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

3、要注意保护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如有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校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每年进行考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或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