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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纪发[2011]22号)和青海大学《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大党办字〔2011〕2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在青海大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校内各单位。

第四条 考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分级实施;坚持标准、鼓励创新。

第五条 考评内容。考核以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具体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风险教育、查险定级、预警处置、制度防范、检查考核、综合工作等,实行百分制考核,每类考评内容分设若干指标进行量化。

(一)风险教育。主要考核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查险定级。主要考核各地各单位职权梳理、流程优化,腐败风险排查、等级评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实行风险动态管理,建立廉政风险档案等方面的情况。

(三)预警处置。主要考核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分析,预警级别评估,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处置执行,整改措施督查,及时化解廉政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四)制度防范。主要考核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五)检查考核。主要考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率先带头并督查指导廉政防控管理工作,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问责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六)综合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氛围和日常工作等情况。

第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评工作每年度检查考核一次,年初制定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年末进行检查考评。

第七条 对各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情况的考评,采用自评和考核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被考核单位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 考核组考评。以指标量化考核为主,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对特色亮点工作的考核实行加分制。主要考核创新思路和办法,开展具有行业特点和自身特色的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预警、防范工作,成效突出,为全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提供典型经验。加分指标由各被考核单位在年终考评时向考评小组申报,并提供相关文字资料。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标准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年终考评结束后,各考评小组将单位自查和检查考核情况综合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考评工作综合情况。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确定优秀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由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全校通报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取消当年度廉政风险建设的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年度考评成绩,按比例折算分值,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评比工作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