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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指学校审计监察部门,依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对我校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工作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监察人员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校纪委审计监察处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审计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报告相关事项,不得隐匿、伪报。

第五条 审计监督内容

(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单位(基建工程项目还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是否按照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料及档案是否完备;

(三)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实验设备、物资采购等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检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项目建设进度控制和竣工验收等情况;检查实验设备项目大型设备论证、采购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及资金使用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督方式

(一)对建设项目每年审计一次,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专项审计;

(四)向财务计划、项目管理等部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拨付与使用、工程质量管理等情况;

(五)随机抽查相关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校纪委审计监察处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审计人员的复查。对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意见,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或项目进度缓慢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投标活动审计监督的;

(三)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项目负责人不作为,执行不力,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混乱,导致项目无法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致使项目被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审计监察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报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在审计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