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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办法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招生工作各项程序和规定。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招生工作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校纪委副书记或审计监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二)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培训。

(四)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按照招生规定、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六)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收定向生、预科生、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招生监察工作制度:

(一)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录取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二)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或招生监察工作。

(四)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招生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将工作总结报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处。

第九条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及其他各类招生监督工作,根据其招生录取工作的特点,参照此《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