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

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推动我校各项事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1、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

2、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3、警示谈话,是指与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同时,根据本人平时表现和任前考察情况,指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勉励他们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帮助谈话对象分析错误原因,端正态度;重申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要求谈话对象吸取教训,纠正错误,积极进取,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谈话时要针对一个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之风滋长,出现违纪苗头等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中层干部任免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地安排廉政谈话工作。谈话前要将时间、地点、内容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并认真做好谈话的准备、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具体由校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校组织人事部或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

  (二)廉政谈话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对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批评,谈话内容的针对性要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谈话对象总结教训,改正错误。
  (三)廉政谈话前要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及本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以及基层和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校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要积极予以配合。要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对不予配合或拒绝接受廉政谈话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六)谈话对象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七)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不接受告诫、劝勉,仍我行我素,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校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八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要充分发挥谈话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