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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高原名校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

    3.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制定;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决算的审定;

7.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特需人才的引进;

    8.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和招生、就业指导政策;

    10.学校党政、科研和学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编制和调整;

    11.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12.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推选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选及奖励事宜;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4.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5.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等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8.学校国有资产、办学资源的重大调整,投资所形成的产权确定和变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20.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2.学校正、副处级干部任免;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省参事室参事等人选的推荐;

    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2.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及对外投资项目;

4、“211工程”建设项目;

5、学校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6.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未列入计划的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奖酬金的发放标准;

    4.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决策机制和分工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青海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2.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行政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决策的形式

    1.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2.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青海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和《青海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执行,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副处级及以上的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1.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2.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3、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其他

    (一)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