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作风建设,强化工作责任,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防止和减少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贻误工作,造成损害国家、学校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学校对其进行问责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依法行政,公正公平;
2、实事求是,错责对应;
3、有错必究,错罚相当;
4、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5、内部问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责任:
1、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令不行,禁不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主观、盲目决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主观原因而非客观条件所限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校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4、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事项的;
5、管理监督不力,致使其下属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6、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致使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和学校利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7、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诿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的;
8、服务意识淡薄,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师生反映强烈的;
9、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账户、私设账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10、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11、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12、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13、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14、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5、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定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16、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校秘密事项的;
17、依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或书面告诫;
4、扣除津贴;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降职或调离岗位;
7、责令辞职或辞聘专业职务;
8、党纪政纪处分;
9、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上述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五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或检举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举报者的情况保密。
第六条、对责任追究对象的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有关会议研究之后,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学校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责任追究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责任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在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