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

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青海省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积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目标,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医疗、服务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党委及其成员和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及各单位(部门)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领导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履行《规定》提出的领导责任。分析研究全校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层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完善、强化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3、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加强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4、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履行职责,查办案件,严肃党纪政纪法纪,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第八条  党委书记的责任:

1、根据省委、省纪委的部署,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措施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一同总结提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主持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对校党委其他成员及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支持、督促纪委、审计监察处依法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按时主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  党委成员的责任:

1、按照党委的部署,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和督促分工负责单位(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3、了解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4、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下属作表率。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1、根据校党委、纪委的部署,落实和执行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了解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组织报告。

3、支持协助校纪委、审计监察处认真查处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1、贯彻校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要求。

2、组织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法规,抓好党性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廉洁从政意识。

3、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校纪委、审计监察处的责任:

1、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研,及时提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协助校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2、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全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述职的同时要述廉。

第十六条  具体考核办法见《青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具体追究办法见《青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