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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青海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大校综字〔2012〕58号                               签发人:俞红贤

校内各单位:

《青海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12月6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校对:马淑珍 打印:孙晓玲

青海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青海省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学校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专项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

上级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211工程”专项资金、省部共建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校内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根据专项的性质,各类专项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

(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归口研究生院;

(二)科研类专项归口科技处;

(三)实验室建设专项归口实验室管理处;

(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小学期专项归口教务处;

(五)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归口组织人事部;

(六)信息化建设专项归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七)图书建设专项归口图书馆;

(八)基本建设专项归口基建处;

(九)房屋修缮专项归口后勤管理处;

(十)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生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归口学生处;

(十一)大型会议专项经费归口校办公室;

(十二)教学水平评估专项经费归口评估办公室;

(十三)消防设施、安全保卫项目专项经费归口保卫处;

(十四)办公设备购置、汽车购置专项归口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十五)党建专项归口组织部;

(十六)思政经费归口宣传部;

(十七)工会经费归口工会;

(十八)对外交流专项经费归口外事办;

(十九)体育活动专项归口体育部;

(二十)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专项经费归口成人教育处(基础教育处);

(二十一)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大型综合性专项由牵头部门负责;

(二十二)除上述专项以外的其他专项根据性质归口相关职能部门。

(二十三)如果学校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或部门业务职责调整,则相应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七条 专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做好上级资助专项和学校专项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经费预算、使用计划、开支范围、年度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负责按使用计划和开支范围审批专项经费,是专项经费审批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审核审批权限按照《青海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试行)》(青大校综字〔2012〕50号)执行。专项经费下达后,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与本部门所分管的其它专项和部门经费混用,要对每笔支出的合理性负全责。

(四)负责审批专项经费项目的中期执行报告及结审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五)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学校专项推进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所分管的专项执行进展情况。

(六)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做好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年度实施方案、经费使用计划等,报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开支范围使用专项经费,并注意节约使用。专项经费下达后,专款专用,不允许与其它专项和资金混用,并确保各级财政专项按计划执行。

(三)负责向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项目的中期执行报告及结审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四)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五)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按专项立项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学校各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负责学校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根据需要向专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做好专项经费项目的验收或清算工作。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章 上级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上级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申报、组织专家论证、办理申报手续等事宜,其经费的使用计划和开支范围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重大专项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和所下达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同时应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或追加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制定经费的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资金下达单位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经批准的专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经费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按使用计划确保专项经费年度如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归口管理部门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如不能按申报预算严格执行,归口管理部门如不能按经费的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计划严格审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权中止对其项目专项经费的拨款,并对已拨的项目专项经费予以追缴。

第十六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存续期间,项目承担部门应在总预算框架内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项目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执行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快专项执行进度,保证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第四章 校内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十八条 申报学校预算内专项经费,由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告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当年经费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重大专项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批准后,再按照预算申报要求,编制专项经费申请计划,报学校财务处汇总,财务处按程序将年度预算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事业经费预算内的专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按照预算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校内专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经费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和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按经费下拨单位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以正式批准的项目为核算对象,并按规定的开支内容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涉及基本建设的支出,按基建财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青海大学”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根据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学校行使使用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要按照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管理、使用、付款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须提供成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监查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